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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析
发布时间:2024-05-15
土地利用规划亦称土地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一、基本名词( 33 条)
1.1 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1.2 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调查时 土地的利用类型 、 数量、质量、分布及利用状况。
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 。
1.4 土地利用规划
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 需要和土地自然条件等, 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 进行安排以及 制定相应措施的过程。
1.5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各级各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按行政层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 ;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区域性规划等。
1.6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土地 利用规划和 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划分的土地类别。
1.7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报 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查询、输出和传输的信息系统。
1.8 规划区
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 范围 。
1.9 规划期限
从规划实施起始年到规划目标年的时间段,一般包括规划近期(五年),规划远期(十年)。
1.10 规划目标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所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1.11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目标,在规划期间所要实现的定量化的具体任务。可以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1.11.1 约束性指标
必须实现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
1.11.2 预期性指标
期望达到的 土地利用指标。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
1.12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3 土地利用规划区
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的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区主要用于地(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 土地用途管制区
按照土地用途管制 的需要,根据管制 规则 的差异 划分 的 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区用于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1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14.2 一般耕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区域。
1.14.3 其它 农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和一般耕地区 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用于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4 林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5 牧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6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7 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8 工矿用地区
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1.14.9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0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1.14.11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2 其它用途区
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
1.15 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规划目标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1.16 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目标 存在的 差距。
1.17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结构和布局,利用现状、利用程度和效益等进行的分析,明确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8 土地利用战略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的策略。
1.19 土地可持续利用
指当前的土地利用不能对后代的持续利用构成危害,即土地的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有利于人类今后的长远发展。
二、
总体规划 ( 55 条)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综合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统筹安排的过程。
2.2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全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 的 战略 性、政策性规划 。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 和指导下级规划 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2.3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 统筹省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战略性、政策性、综合性规划, 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立足本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上的职责,对辖区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指导和对全社会用地的宏观控制,对各业、各类用地和重大土地利用活动做出统筹安排, 其中 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
2.4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统筹市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结构性、政策性规划,是在 上 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分析地市域土地的供需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各类用地供需总量指标,提出各地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理措施,重点确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增长边界,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地区,并将耕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政府,为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5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统筹县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实施性规划, 依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 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保护区等,落实中心城镇,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
2.6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本级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操作性规划,是具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定图则,根据 上 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将各类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实地。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及土地用途二级分区界线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2.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
包括确定任务、规划编制组织、 规划实施评价、 规划前期研究、提出规划大纲、编制规划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形成规划成果(文本、说明、图件、规划数据库)、审批、实施规划、监测(或监督)规划与修编规划。
2.8 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
围绕规划目标,针对不同的实施途径和措施进行分析比较, 提出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等多种规划方案 。
2.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一套阐明为实现预定的规划目标将如何利用土地的决策意见,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2.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 的需要 ,按照 国家 统一部署和 有关程序规定 , 开展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 ,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2.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在土地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式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 修改 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规划修 改 通常涉及到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 。
2.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 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 形势 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 政府 根据法定程序,按有关原则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报 规定 审批机关批准工作。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布局非原则性变动。
2.13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综合各行业、部门对供给土地需求的合理性、科学性,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挖潜能力评估为基础,研究提出土地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协调、平衡的分析意见。
2.14 土地需求量预测
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 各业、 各类用地动态变化及规模需求所作的测算,是协调各业用地矛盾、进行土地供求平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15 土地利用 数量 结构
一般指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以及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2.16 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域空间的分布,其组合形式和相互关系。
2.17 土地利用 数量 结构调整
在土地供需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有关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调整的各类用地数量和结构比例的方案。
2.18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为实现规划目标,对规划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现状进行调整重新配置。
2.19 城市扩展边界
划定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的一条界线,用于限制城市地区的增长,从而作为分区管制和土地利用决策的依据。
2.20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在协调人口、产业、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目标确定的,在一个规划期内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工矿建设用地增长范围的界线 。
2.21 耕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耕地资源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
2.22 基本农田面积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
2.23 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 控制 的总量 。
2.24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 控制 的总量 。
2.25 城镇工矿用地
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2.2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2.27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农用地可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累计规模。
2.28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耕地可转为建设用地的最大规模。
2.29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将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 的耕地规模。
2.30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用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除以城镇人口总数所得到的人均用地面积。
2.31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规划期内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工矿用地人均控制目标。
2.32 基本农田保护率
某一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耕地保有量之比。《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得小于 80% 。
2.33 土地利用率
已利用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2.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阐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主要文字报告,内容包括规划目的、依据、规划期限、土地利用状况、规划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用途分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规划方案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
2.3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说明是规划文本的附件,主要阐述规划文本中重要内容和结论的研究情况,说明规划决策的依据和理由,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使用的主要参考。包括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原则以及编制规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等。
2.36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规划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面积的比重及动态变化的数据表。
2.3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全面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主要内容空间分布的 重要图件 。
2.38 土地利用现状图
反映在 规划区域内 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等状况的图件。
2.39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
反映 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划分的区域图件。
2.40 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
反映控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的图件。图中标明了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空间拓展方向,用地增量在空间分布。
2.41 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
反映控制市域建设用地规模的图件。图中标明了市域建设用地空间拓展方向,用地增量在空间的分布。
2.42 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对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进行限制的规范,包括区内允许的、受限制的和禁止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2.43 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是规划文本的图形语言,反映规划期内用地数量和空间布局,分为成果图件与分析图件两类。成果图件一般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空间结构图,土地利用管制分区与重点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土地利用调控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图。分析图件一般包括:上轮规划主要指标实施进展图,人口规模与城镇化发展预期目标图, GDP 与三产结构发展预期目标图,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调控目标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目标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与任务目标图等等。
2.44 园地规模
规划期内园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5 林地规模
规划期内林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6 牧草地规模
规划期内牧草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7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可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累计规模。
2.48 交通水利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交通与水利用地预期将要达到的规模。
2.49 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
规划目标年单位建设用地上将要实现二三产业产值的平均水平。
2.50 工矿废弃地复垦率
到规划目标年累计发生的工矿废弃地在规划期内实现复垦利用的比例。
2.51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该划为基本农田并进行最严格保护的耕地资源面积。
2.52 规划大纲
规划的纲领,包括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 标、结构与布局调整以及分区空间管制及措施建议等。
2.53 规划成果
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组成,综合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课题研究报告、规划前期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和有关附件等,规划成果数据库包括规定格式的数字化文本、表格和图件等。
2.54 中心城市 土地利用 规划编制
在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分析研究区域内人口、产业及城市化发展的前提下,划定中心城市(包括主城、组团、各类园区、新城以及卫星城等)建设用地现状范围与规划增长边界,确定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规模和范围。
2.55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实现预期土地利用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或制度建设等 。
三、
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 ( 53 条)
3.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类型、面积、分布等为对象的土地调查。
3.2 土地产出率
产量(产值)与土地面积之比。
3.3 土地垦殖率
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3.4 土地利用程度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改造程度以及土地受人为影响的变化范围 。
3.5 土地利用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所提供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6 土地利用社会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增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健康、文化水平,提高国防能力等)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3.7 土地利用生态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新的土地生态系统或改善原来的土地生态系统所增强的生态功能和效应(术语国标)。
3.8 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
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与人口总数之比。
3.9 人均牧草地
牧草地面积与总人口之比。
3.10 人均土地
土地总面积与总人口之比。
3.11 单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粮食总产量与耕地面积之比
3.12 单位播种面积产量
作物 总 产量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3 单位播种面积产值
作物产值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4 单位草场面积产量
畜产品或草产量与草场面积之比。
3.15 单位草场面积产值
畜产品或草产值与草场面积之比。
3.16 单位林地面积产量
林产品产量与林地面积之比。
3.17 单位林地面积产值
林产品产值与林地面积之比。
3.18 单位园地面积产量
园地产量与园地面积之比。
3.19 单位园地面积产值
园地产值与园地面积之比。
3.20 单位水面面积产量
水产品产量与利用水面面积之比。
3.21 单位水面面积产值
水产品产值与利用水面面积之比。
3.22 单位建设用地产值
建设用地总产值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3.23 单位产值占地率
用地面积和土地产出价值的比例。
3.24 耕地灌溉率
可灌溉耕地面积与耕地面积之比。
3.25 耕地复种指数
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3.26 土地利用集约度
土地利用 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
3.27 容积率
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3.28 林木覆盖率
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零星树折合面积之和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29 水面利用率
已利用水面面积与水面总面积之比。
3.30 中低产田比率
中低产田面积与 耕地 总面积之比。
3.31 受灾面积比率
受灾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2 土地盐渍化面积比率
盐渍化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3 水土流失面积比率
水土流失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4 土地沙化面积比率
沙化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35 土地人口承载力
一定面积的土地资源生产的食物所供养的一定消费水平的人口数量(术语国标)。
3.36 农用地产能
在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下所形成的农用地生产能力,分为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
3.37 农用地理论产能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最优状态,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农作物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38 农用地可实现产能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基本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正常状态,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农作物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39 农用地实际产能
农用地实际产能是指目前已经实现的产能,即某年农作物已经达到的平均产量(多数农民获得的产量平均值)。
3.40 土地质量
土地功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优劣程度, 是土地各种属性综合影响效应的总和,是衡量土地在一定用途时土地好坏的标志。
3.41 土地评价
对土地用于某种用途时的性能的评定,包括对土地组成要素和人类活动对土地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以及按评价目的比较土地质量的优劣或确定可持续的土地利用类型和利用方式。
3.42 土地评价单元
能在图上加以区分的、具有特定土地特性和土地质量的土地评价和制图的基本单元。土地评价单元可以土壤图、土地类型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为基础或采用网格法、叠置法来确定。
3.43 土地适宜性评价
评定土地对于特定用途的适宜程度,研究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可能性。
3.44 土地保护
防治土地退化和保护土地质量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经济手段和法律与政策。
3.45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
调查规划区域未利用地状况和已利用土地的实际利用水平以及可调整利用情况等,可以分为未利用土地开发潜力调查、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农用地整理潜力调查、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调查等。
3.46 土地利用潜力分析
是针对某种用途,分析和测算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所具有的潜在生产能力或使用能力。
3.47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是根据未利用土地的特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开发条件,评价未利用对某种用途适宜与否、适宜程度及其数量。
3.48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3.49 农用地整理潜力
通过农用地整理增加农用地的面积,是按照现代化农业或农地产权结构调整要求综合对农用地区域内的田坎、道路、沟渠等进行整治后能增加耕地的面积。
3.50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建设用地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
3.51 农用地分等定级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土地等别、级别的过程。
3.52 耕地等级折算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3.53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运用 3S 技术与常规调查手段相结合,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映和分析的过程,以适时掌握信息及时更新土地信息,保持其现实性。
四、
专项规划 ( 38 条)
4.1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或保护的某个特定目的为内容而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 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等。
4.2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预留地的范围,在实地确定界线,并落实保护标志位置。
4.3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在利用已有资料和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潜力,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目标和任务,划定土地开发整理区,确定各区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重点,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位置、范围和规模,测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投入和综合效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规划内容。
4.4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
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应,分为五级:国家级、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其中国家级、省级和地级为调控层面,县级和乡级为操作层面。
4.5 土地开发整理区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的空间特征,为引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投资方向,在规划期内有针对性的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划定的区域。国家、省级和地级规划划定的区域称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县级规划划定的区域称为土地开发整理区。
4.6 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区
包括土地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和土地开发区两种或两种以上,且难以区分活动主次关系的区域。
4.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生物等综合措施,把尚未利用或已破坏的土地资源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资源变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建设活动。
4.8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沿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4.9 土地整理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和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4.10 土地开发
对未利用地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和(或)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较高的土地的过程。
4.11 土地开发规划
以开发低效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4.12 土地开发潜力
在目前的经济、技术、生态环境条件约束下,各类未利用地适宜开发利用为耕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面积。
4.13 土地整理规划
以土地整理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4.14 土地整理区
只以开展耕地整理或农村居民点整理以及其它农用地整理活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为主的区域。包括耕地整理区或农村居民点整理区。
4.15 土地整理区调查
即对待整理地区的土地利用及其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所进行的调查。
4.16 土地单项整理区
单项内容(如整理耕地、整理村镇用地等)为主的土地整理区。
4.17 农用地整理
为 提高农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农用地整理活动,包括归并零散地块、调整农地结构和地界、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改良土地等。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
4.18 建设用地整理
对于能提高其利用率和产出率为目的建设用地整理活动, 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
4.19 城镇用地整理
对于城镇用地所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以提高其利用率和产出率。城镇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包括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将某些房屋陈旧密集、交通拥挤、基础设施落后、不合经济利用的地段内的土地重新安排用途,调整地界,并改善公共设施和环境,使成为合乎经济利用的地段。
4.20 村镇用地整理
对于村镇用地所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以提高其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包括村镇的撤并、搬迁和就地改扩建,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4.21 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潜力
根据各自然村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闲置土地面积、户数、人口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当地宅基地标准及村镇规划对该居民点的安排,所能增加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面积。
4.22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
就开采、现场作业的工矿企业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区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和发展用地选择,一般不包括大规模废弃地复垦。
4.23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
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农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线、裁弯取直、疏挖和厂站的配置、低坝的调整,也包括少量废弃的路基、沟渠、取土坑等复垦利用。
4.24 土地复垦
对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潜、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25 土地复垦规划
以土地复垦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
4.26 土地复垦潜力
对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通过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恢复利用为各类土地的面积。
4.27 待复垦土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损、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和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而造成的废弃地,也包括因水冲、沙压破坏、废弃的土地。
4.28 土地复垦区
以开展土地复垦活动、安排土地复垦项目为主的区域。
4.29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增加耕地数量和 提高耕地 质量潜力的图件,包括耕地整理潜力分布图、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布图、土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潜力分布图。
4.3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反映近远期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分和具体项目等情况的图件。
4.31 耕地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耕地整理潜力分布的图件,其中耕地整理潜力等级由土地整理中增加的可利用耕地面积和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综合计算得出。
4.32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布的图件。
4.33 土地复垦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土地复垦潜力分布的图件。
4.34 土地开发潜力分布图
反映土地开发的类型、数量、分布、开发前景的图件。
4.35 建设用地置换区
在用地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通过异地调整,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4.36 土地 利用规划设计
为了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对项目用地内部的详细安排和对配套设施的布置与设计。
4.37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38 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在结构上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方式。
五、
规划管理( 31 条)
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和社会整体利益,组织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城乡各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5.2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是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土地利用规划行政和土地利用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方面的法规体系,前者包括主干法(如《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如《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行政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法》等)和专项法规;后者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3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资质等级和有关评估标准,对规划编制机构实行资质等级认定和编制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5.4 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对编制完成的各级土地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向国务院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由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批复的程序性规定。
5.5 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规划图件等)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级、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也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6 土地利用规划档案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收集齐全,并按其内容的有机联系和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而进行的工作。
5.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的落实规划目标、执行规划措施、完成规划任务的活动,包括规划审查、年度计划管理、监督检查、规划实施评价、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等。
5.8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宣传公示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过程。内容包括:规定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5.9 土地 利用 规划实施评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 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或在规划期末全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规划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违反规划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工作程序。
5.10 土地利用规划检查监督制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的制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般采用遥感动态监测和地面调查、统计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同时执法部门要根据规划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程序。
5.11 土地利用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或中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年度土地供需预测编制的,用以调控土地利用的年度或中期计划。
5.12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组织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计划,并采取控制、监督等措施保证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5.13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和年度土地供需预测编制的用以调控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
5.14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即组成土地利用计划的某个单项指标,是计划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和数量表现,通常由指标名词和指标数值两部分组成。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类型。
5.15 划拨用地目录
政府土地行政机关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清单。
5.16 单项选址建设项目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5.1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对是否提供及供地条件提出意见的行政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
5.18 建设用地定额
在通常的场地条件和平均的工艺、设计、技术经济水平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主体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5.19 建设用地管理
政府为合理配置建设用地、调节建设用地权属和建设用地配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措施的总称。
5.20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政府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审查,依法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5.21 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政府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审查,依法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5.2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政府为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而对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利用活动施行限制的一系列法规、规则的总和。
5.23 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24 挂钩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
以项目区内的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增减平衡为原则,进行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使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5.25 公众参与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军事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规划编制部门就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内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初步方案,公开征询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除外)。
5.26 规划衔接协调
规划部门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对规划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馈意见的行为。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规划目标、重大项目布局安排、分区管制和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5.27 规划论证
有关专家对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目标与内容进行讨论,形成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效益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具体来说是,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5.28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区域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定的重点开发、重点扶持或者重点保护区域;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人口、城镇密集区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劲辐射和带动的特大城市群(带)分布区域;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5.29 规划实施评估
在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一般每五年一次,其评估报告是调整、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5.3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包括前期指导、初审、申报、审查和批复五个步骤。
5.31 “四查清、四对照”
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
六、
其他规划 ( 17 条)
6.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要阐明国家或区域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6.2 国土规划
从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角度出发,围绕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和任务,对国土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进行总体部署,提出重大国土整治的任务与要求,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以取得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6.3 主体功能区规划
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调整经济布局。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6.4 主体功能区
主体功能区是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格局将特定区域确定为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
6.4.1 重点开发区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
6.4.2 优化开发区
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
6.4.3 限制开发区
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急剧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6.4.4 禁止开发区
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6.5 城乡规划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6.6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国家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而进行的规划。
6.7 农业区划
在农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特点,按照区内相似性与区间差异性和保持一定行政区界完整性的原则,把全国或一定地域范围划分为若干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农业区域;并分析研究各农业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特点、布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明各农业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及其建设途径。农业区划既是对农业空间分布的一种科学分类方法,又是实现农业合理布局和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手段和依据,是科学地指导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
6.8 自然保护区规划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和界线进行的依法划定。规划期一般为 10 年。
6.9 矿产资源规划
国家或地区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为目标,根据全国或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在实践、空间和结构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6.10 水资源规划
为保障江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基础,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构建江河流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
6.11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密切相关的区域性综合规划。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的前提下,对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进行规划。
6.12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的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
6.13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对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内陆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护、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
七、
社会经济 ( 9条 )
7.1 城镇人口
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人口, 包括 户籍人口与暂住 半年以上的寄住 人口。
7.2 乡村人口
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不包括两栖人口。
7.3 农村居民点人口
村庄、集镇常住居民人口, 包括 户籍人口与暂住 半年以上的寄住 人口。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城镇与农村居民点人口,但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7.4 流动人口
在 当地居住不足半年 的人口。
7.5 户籍人口
按户籍管理规定户口依法登记在当地的人口。
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
7.6 “两栖”人口
城镇化过程中 居住半年以上已计入常住人口 而户籍身份仍然为农民的那部分人口。
7.7 人口密度
单位面积土地上的人口数量。
7.8 城镇化水平
城镇人口总数与区域人口总数的比值。
7.9 人口预测
根据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已知人口状况,按照一定的假设和采用某种方法推算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口数量。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讲堂